2017年7月31日,合浦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梁某应邀到朋友家吃饭,席间高兴之时喝了几杯酒。21时许,梁某酒后驾驶着普通两轮摩托车于合浦县廉州镇某路与国道交叉路口处碰撞道路中心绿化带导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自己受伤昏迷住院、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处理后,经鉴定,梁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属于醉驾,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梁某也因住院治疗共用医疗费约9000元。2017年5月9日,梁某到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梁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不仅触发了我国的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如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则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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